一男子在去年8月和9月期间,在常州市新北区盗窃了正在使用的窨井盖24块,转手销赃后得款690多元,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那么,偷窃窨井盖为何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2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10间,被告人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3次至常州市新北区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24块,销赃得款人民币690余元。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破案经过、证人陈某、钱某1、周某、钱某2、干某、袁某证言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监控截图、流量监测分析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盗窃人员往来密集的非机动车道、地下车库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对起诉指控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问题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解释到:《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相当程序危险性的其他危险方法,以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问题2:偷窨井盖为何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指出: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对于盗窃不同状况下的窨井盖采取不同的定罪,像本案中的窨井盖属于其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加以认定。
问题3:本案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将不同情形下的盗窃窨井盖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乃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足以说明对于惩治盗窃和破坏窨井盖行为的力度不断在加强。因为若以盗窃罪来认定盗窃窨井盖的行为,甚至都达不到入刑标准,而以这些严苛的罪名来认定,能尽可能地减少盗窃窨井盖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