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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公婆和媳妇孙女之间签订养膳供给协议,后公公起诉撤销协议
发布时间:2022-12-16 18:16: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1 ℃

丈夫去世后,妻子、女儿和公婆之间签订了一份养膳供给协议,约定由妻子和女儿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家里的房子交由妻子和女儿居住,所有权归女儿所有。但是随着一家人产生家庭矛盾,妻子带着女儿在外生活,公公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份养膳供给协议。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公婆和媳妇孙女之间签订养膳供给协议,后公公起诉撤销协议

原告孔某起诉被告陈某和孔某1,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7月8日订立的《养膳供给协议书》。经法院查明,被告陈某系原告孔某儿媳妇,被告孔某1系原告孙女,孔某某系原告儿子、被告陈某丈夫、被告孔某1父亲。孔某某亡故后,原告与被告陈某于2006年7月8日签订了一份《养膳供给协议书》,约定:“一、吾两佬负担的口粮每年每人供给500斤米,日常费用每天每人壹元正,按时变值浮动,目前计算每年1200元(即每月100元)。二、吾两佬如遇大病事故,限在每人壹万元,共贰万元,超限额自动放弃。三、孙女儿孔某1由长媳义务供养到18岁止。四、家有楼房壹间,由长媳、孙女儿居住,但所有权归孔某1管业。五、承包业各人自行管业,如有开发土地征用款,孔某1及祖上得分来的存入信用社定期待孔某1十八岁后可以使用”。协议签订后,由于家庭矛盾,被告陈某携被告孔某1长期在外生活,也未按协议约定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另查明,原告孔某户6人共享有71.68㎡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又查明,因原告占有两被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款,两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定由原告返还两被告救助款各255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两份判决现在强制执行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养膳供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被告陈某辩称其多次提出给付钱粮,原告均拒绝领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被告陈某又辩称其负担了婆婆的部分丧葬费,田地转让所得的款项亦已或分给原告或被原告径行占有,原告占有两被告的救助款至今未还,这些款项均应作为被告赡养原告的支出。但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谓丧葬费系其与原告女儿之间的经济纠纷,并非其基于涉案养膳供给协议所支出,被告若主张该款项,应另行主张;田地转让款亦非被告基于涉案协议所支付的扶养费用,被告若认为原告占有田地转让款侵害其合法权益,亦可另行主张;至于救助款,两被告已获得生效判决并已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权利已经得到救济,款项是否执行到位并不影响权利已经得到救济的事实。故对被告陈某的抗辩不予采纳,依法认定被告未尽到协议约定的赡养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间的遗赠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1:本案中的《养膳供给协议书》为何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的《养膳供给协议书》虽然没有明显地写到生养死葬等条款,但是从其内容看,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伙食,以及在患病时提供扶助,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房屋所有权以及存款的赠与,这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因此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问题2:本案中的《养膳供给协议书》为何会被法院撤销?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养膳供给协议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也属于赠与合同,而其中约定被告需要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在被告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原告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问题3:本案中还有什么值得我们注意的?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丈夫去世后,妻子对公公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即使没有和公公婆婆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亦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相应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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