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两个儿子都跟随父亲,母亲对两个儿子享有探望权。前几年,母亲还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定时探望两个儿子。但是随着孩子的父亲成立了新家庭,便拒绝了孩子母亲探望孩子,孩子母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探望权,这一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史某诉称,2014年9月16日,原告和被告丁某双方协议离婚,并于当天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儿子,如原告接走或带走儿子在自己家过夜,事先应征得被告同意。双方自觉执行了这一协议,但2021年6月10日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探望儿子时,被告以其要结婚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儿子。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有权每月探望两个儿子一次,寒、暑假要有权带儿子一起生活一周。被告丁某未作书面答辩。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生育二子,系丁某1和和丁某2,两人离婚后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法院认为探望权有利于弥补家庭破碎对子女造成的伤害,会对子女的价值观起到积极作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故法院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主张予以支持。故判决原告史某有探望婚生子丁某1、丁某2的权利,被告丁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为原告史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周六或周日行使探望权,具体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定;于每个寒、暑假在征得婚生子丁某1、丁某2的同意后可带其共同生活(寒假为五天、暑假为七天),具体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定。
问题1: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原告不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这一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无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这一约定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法律不做禁止。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不影响两个孩子向原告方主张必要的抚养费。
问题2:本案中原告的探望权为何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探望子女的时间,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请求法院确认其探望权,并且没有其他不适合探望子女的情形,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本案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到:探望权作为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让子女能够健康地成长和生活下去。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当得到另一方的支持和配合,即使另一方组建了新的家庭,也不能以此来否定对方探望子女的合理要求。当然,对于会影响子女成长和生活的探望,也应当被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