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生子后,妻子为了方便照顾儿子,而搬去和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丈夫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缺乏沟通和交流,已经破裂,因此起诉离婚。妻子对此则不认可,表示两人并没有分居,若离婚的话,自己一个人照顾儿子也没有能力。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因此判决不予支持离婚。
朱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子朱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朱某某年满十八岁;3.夫妻名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原、被告相某自由恋爱,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之子朱某某于2018年2月4日出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儿子出生后,被告为了方便照顾儿子,2018年4月开始,就随其父母租住于浦东新区某小区居住至今。从此夫妻感情因缺乏沟通、交流,加之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可挽救。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未果。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于某辩称,确认原告所述婚姻登记及生育子女情况。不认可分居情况,没有分居事实。被告偶尔会回娘家居住,但双方父母都帮助带孩子。被告是外地人,没有固定住所及收入,一人无法照顾孩子,故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珍惜。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就此被告应当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提出更有利于家庭和睦的措施,积极与原告沟通,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原告应从有利于夫妻感情角度出发,念及夫妻情分,互相体谅,多加沟通,与被告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故判决对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经过前期的调解不成的,法院会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辩论,来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如果没有明显存在几种法定情形的,则不会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被告不认可原告提出的分居情况?
律师指出:从前述规定来看,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属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是为了照顾儿子,而搬去和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而且也只是偶尔回父母家,并没有达到和原告分居的程度。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和被告长时间分居,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这一理由不予支持。
问题3:为何一般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都不会判决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对于离婚诉讼,法院首先会调解,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和好,如果调解不成的,才会审查离婚诉讼,从这一点看,法院的目的也是在于降低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可能。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没有明显的夫妻感情破裂迹象,法院就会规劝提起离婚的原告方要从家庭层面出发,和对方更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化解矛盾,重归于好。此种情况下,能最大程度地判决不予离婚,正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机会,避免一个家庭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