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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不顾家,三次起诉离婚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1-01 16:01:0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6 ℃

妻子因为丈夫不顾家庭,甚至因多次犯罪而入狱,出狱后仍然没有悔改,妻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前面两次都没有支持离婚诉讼请求,直到第三次的时候,两人分居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法律的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妻子因丈夫不顾家,三次起诉离婚终获法院支持

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于201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某。2020年8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22日,原告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还是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起,邵某搬离原住所,与徐某分居生活至今。现邵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遂成讼。法院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虽然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可且女儿年幼,从稳定婚姻家庭考虑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两次均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有效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在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案件中仅第一次诉讼到庭应诉,后两次均未到庭,没有向原告明确表达与其和好的意愿,亦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在法院于2021年6月1日判决不准离婚,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满一年后再次诉请要求离婚,依法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徐某某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征询婚生女本人意愿后,考虑到徐某某近年来基本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且被告未到庭表达其意愿,故法院认为暂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的金额符合目前孩子的成长需要及本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徐某某由其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邵某抚养,被告徐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承担徐某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徐某某十八周岁为止。

问题1:本案中法院先后两次都没有判决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原告邵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认定邵某和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而且两人的女儿又年幼,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邵某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

问题2:为何法院在邵某第三次提起离婚时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出:《民法典》第1079条中亦规定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邵某和徐某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仍然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夫妻感情没有和好,法院因此在邵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问题3: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徐某某由邵某抚养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徐某某一直跟随母亲邵某生活,邵某亦在离婚诉讼中表达了抚养徐某某的请求,徐某没有到庭,于情于法,法院也应判决徐某某由邵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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