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前向妻子隐瞒自己已经患精神类疾病十八年的事实,婚后妻子发现丈夫脾气不好,经常骂人,才知道丈夫身患疾病。妻子对此无法忍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与马某于2020年8月相识,202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婚前于2018年便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评定意见:病史18年,诊断“双相障碍”。马某结婚后病情相对稳定,但需服药治疗。陈某称婚前并未发现马某有所异常,婚后发现马某脾气暴躁、骂人,后才得知马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2021年8月,陈某起诉要求撤销与马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前,并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的婚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问题1:本案中的婚姻为何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律师指出:随着《民法典》的适用,婚前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并且向对方隐瞒的,则对方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本案的情形正是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问题2: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有什么值得注意的要点?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撤销权具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并且隐瞒时起的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其撤销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旦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当事人丧失该撤销权,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对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影响夫妻正常生活和感情的,其婚姻效力从原先的无效到现在的可撤销,可撤销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一方面更重于肯定婚姻的有效性,因为婚姻可撤销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撤销权,既尊重了其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撤销婚姻,又使婚姻在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下,不至于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