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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继给叔父后,因未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时间:2023-01-13 16:13: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5 ℃

因为自己的叔父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考虑到男子结婚也要有新房,因为男子的父亲便将儿子过继给了弟弟,双方口头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叔父甚至因砍伤男子的儿子而入狱,出狱后,叔父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遗赠扶养协议。

男子过继给叔父后,因未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原告张某甲系被告张某乙的叔父,原告未婚且无子女。2008年被告之父将被告过继给原告,双方口头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由被告对原告“生养死葬”,被告将原告原有房屋拆除,在其庄基地上新盖三间新房居住。双方在一个院子生活,原告住一间,被告及其丈夫、子女住在堂屋。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怀疑被告夫妇盗窃其钱财等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2月5日,被告因嫌原告在院中挖坑,脚踢被告房门,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原告持菜刀将被告及被告之子砍伤。原告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原告出狱后,被告未履行扶养义务。原告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返还其房屋。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口头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矛盾激化并导致原告犯罪判刑,现原、被告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

问题1: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对被遗赠人赠与遗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是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没有书面的材料加以佐证,但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法院亦承认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事实。

问题2:本案中过继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吗?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做了规定,其中被收养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考虑到本案中张某乙在被过继中可能已经成年,而且双方亦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的过继只是事实上的过继,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问题3: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为何会被解除?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亦未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而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以“生养死葬”为义务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因此予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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