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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遗产律师]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
    发布时间:2023-02-14 12:14: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8 ℃

    在当事人去世后,仍然有债务没有履行完毕,此时若所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下面这一则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何某丙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义乌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问题1: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的权利?

    律师表示到: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当然是可以被放弃的,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做了不同的规定,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于法定继承而言,放弃继承的,则需要在遗产处理前,就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问题2:放弃继承后为何不用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继承人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范围,是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的,若没有继承遗产,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问题3:本案法院为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形,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确认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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