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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一个月女方离家,男方发现女方重婚后诉请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23-02-26 18:26: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0 ℃

一男子和一越南女子认识不久后就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在男方家待了一个月后便离家再也没有回来,男方调查后发现女方在和自己结婚前已经有过一次结婚登记,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诉请两人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夫妻结婚后一个月女方离家,男方发现女方重婚后诉请婚姻无效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与越南女孩N某相识。原、被告于5月14日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被告在原告家待了一个月后,被告说要去南宁干妈家玩几天,被告走的当天晚上原告就联系不上被告了,原告就报了警。经湘潭签证厅查出被告在福建有过一次婚姻,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法院查明: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钟某与阮某(N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法院查明:钟某与阮某(N某)于2017年6月1日在福建省福鼎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以夫妻名义在钟某住所同居生活,2018年10月13日阮某(N某)离开钟某住所至今未取得联系。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98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钟某与阮某(N某)离婚。该判决于2021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钟某与阮某(N某)的身份信息材料中,阮某(N某)身份证件上载明出生日期为1988年1月5日,证件号为341××××,与上述原告李某与被告N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材料中的《婚姻状况证明书》载明的出生日期及人民身份证件号均一致,故阮某(N某)与本案被告N某系同一人。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N某(阮某)与案外人钟某于2017年6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法院作出准许被告N某与案外人钟某离婚的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N某于2019年5月14日与原告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N某与案外人钟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N某与原告李某的婚姻构成重婚,原告李某请求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N某的婚姻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问题1:重婚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原则,多配偶制是被我国明文禁止的,合法的婚姻只能是在一夫和一妻之间形成。因此重婚便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问题2: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为何为无效婚姻?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被告在和原告登记结婚之前,和钟某之间就存在着婚姻关系,因此被告和原告结婚系重婚,故两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问题3: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无效的,相关财产按照当事人协议或者法院基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来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同居生活的时间短,亦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也没有提出处理财产的诉讼请求,相关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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