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结婚十年后,丈夫发现妻子在和自己结婚的时候还没有和前夫离婚,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审理后认定了这一事实,因此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系无效。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在上海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至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前夫于2012年9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登记时尚未解除其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属不合法。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姚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状所述的情况属实。其与案外人谢某1991年登记结婚,后来分居了很长时间,后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原告,与原告登记结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姚某与案外人谢某1991年登记结婚,直至2012年9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重婚情形,应属无效。因此,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于2012年4月20日缔结的婚姻无效。
问题1:《民法典》是如何规定重婚的?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原则,因此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问题2:本案中被告姚某为何构成重婚?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我国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和离婚都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被告在和原告登记结婚的时候,还没有和前夫完成离婚登记,因此在同一期间内,被告存在两段婚姻,因此被告构成重婚。
问题3: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婚姻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来处理,所生子女和有效婚姻前提下所生的子女一样,确定抚养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