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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发现养了三年的儿子不是亲生,丈夫诉请离婚和赔偿
发布时间:2023-03-03 18:03: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5 ℃

一对夫妻本是家庭和睦,养育一对子女,但是后来丈夫突然发现抚养了三年的儿子并不是亲生的,便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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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刘某系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一女和一子,婚后刘某发现儿子系妻子李某与他人生育的,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在庭审中,李某拒不承认孩子并非刘某亲生,刘某随即提交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书,双方协商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刘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李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准许双方离婚。另外,经鉴定刘某并非是儿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导致刘某在不清楚的情形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的义务,并承担了抚养费,酌情确定由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并返还抚养费三万元。

问题1:本案中刘某主张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李某抗辩孩子是刘某亲生的,对此,法律上如何规定?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通常是基于亲子鉴定来认定的,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问题2:本案中李某为何存在过错?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本案中的李某在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生育了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着过错。

问题3: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其依据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本案中,李某因和他人生育了子女,存在着重大过错,导致其和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应当对刘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刘某抚养了非自己的子女,李某亦应当在抚养费上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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