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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男子以自己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23-03-06 19:06: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 ℃

一男子向法院起诉,其自己构成重婚,在和现任妻子结婚前,又和前妻办理了复婚登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在重婚情况下的婚姻无效,即便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亦可起诉主张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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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宣告其与被告景某的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在福建结婚,2006年05月登记离婚。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获知原告于2007年与前妻办理了复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并告知原、被告向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重婚属于婚姻无效,故起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宣告与原告的婚姻无效,不追究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原告在未与刘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本案被告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属无效婚姻,故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就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故依法宣告原告林某与被告景某的婚姻无效。

问题1:本案中原告为何构成重婚?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之前,原告已经和其前妻办理了复婚手续,因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登记是建立在已经有婚姻登记的前提之下,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重婚。

问题2:在本案中为何被告要抗辩称不追究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表示:虽然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但在实践中一般是得由被害人(即不知道对方属于重婚的一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在本案中既然被告已经称不追究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说明其亦不会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法院也不能直接追究原告的重婚罪。

问题3:本案中原告为何能起诉,主张其与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虽然原告构成重婚,但是其亦可以起诉主张婚姻无效,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结合证据依法认定原告构成重婚,判决双方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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