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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相处四天后分手,男子诉请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3-03-18 18:18: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8 ℃

一男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了女子,两人随后确立关系,在四天的时间内,男方还给女方一万元和三金,但是随后两人就要分手,男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归还一万元和三金。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一万元和三金属于彩礼,应当被返还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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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三金(金镯子、金项链、金戒指)共计71.32克或同等价值34090元以及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婚恋平台相识,并于当日添加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在此期间,原告向李某转账10000元,并给付其三金(金镯子、金项链、金戒指)。后被告态度发生转变,致使双方于2022年8月3日分手,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相识,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三金以及10000元,应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被告应将三金及钱财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拒不返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贵院。被告李某辩称:三金和现金一万元都是我与原告谈恋爱期间,原告赠与我的东西,我认为不应当偿还。我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不是我的原因,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我不应当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王某给付给被告李某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李某已将原告王某赠与的三金置换为一对手环,原告赠与的三金已无法返还,故被告李某在不能向原告返还三金原物时,应当向原告返还三金的同等价款,法院认定为31270.7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款项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1:本案中的一万元和三金为何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彩礼?

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一万元和三金因为金额相对较大,并且在原告和被告的聊天记录中明确了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彩礼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的一万元和三金从法律上看,应当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问题2:本案中的一万元和三金为何会被法院判决返还?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本案中的一万元和三金属于彩礼的性质,在原告和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彩礼的目的未能达成,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道:本案经法院判决后,在网上引起较大的舆论关注,很多网友表示是男方提的分手,女方还应当返还彩礼,并且是全部返还,这对于女方而言并不公平。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彩礼在法律上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视为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彩礼应当被返还。并且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认识的时间较短,法院判彩礼全部返还亦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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