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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7-08-27 09: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1 ℃

离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已

   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导方缝厦I太l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瘩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祝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真实、有效;

   7、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无精神疾

   病)。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

   4、自愿;

   5、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房产分割协议者请带好房屋证件

   (原件l。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咆。离婚登记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登记程序:

   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

  八、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

   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

   告知理由。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离婚登记工本费10

  元,对。

  十、投诉监督:

   离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

  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

  电话:63214261。

  善意提醒:①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二寸同底色免冠单人照

   片二张。

   ②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均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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