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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儿子起诉继母偿还借给父亲的医疗费
发布时间:2023-04-12 19:12: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3 ℃

父亲因病去世后,儿子将继母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母在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自己为父亲生前看病所借的三万元,但是继母则认为这三万元是继子的赠与,不应当由自己偿还。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三万元确实是属于赠与,不属于债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父亲去世后,儿子起诉继母偿还借给父亲的医疗费

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马某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偿还我为马某某看病的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马某某病重,原告借款转到马某某微信×××元、王某女儿关某账户20000元、王某女婿宋某微信×××元,共计30000.00元。现马某某去世,应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偿还债务。被告王某辩称,该笔款额应当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借款。马某无权要求在继承范围内优先偿还。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某与王某系继母子关系。2022年1月,在马某某患病期间,马某通过微信方式分别向马某某转账×××元、向王某之女关某转账20000元、向王某女婿宋某转账×××元,合计转账30000元。马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主张王某在继承马某某遗产范围内优先偿还借款。王某以此款系赠与法律关系不同意偿还。法院认为:围绕本案争议即马某提供治疗马某某疾病资金30000元究竟是王某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还是马某对马某某的赠与焦点问题,马某认为是王某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王某抗辩是对被继承人个人的赠与。法院认为:马某为马某某提供治疗身体疾患资金人民币30000元,马某某生前、王某女儿及女婿接受该资金。尽管马某在庭审中提供其与马某某录像光碟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但鉴于录像时马某某身体状况情形不能认定马某某作出上述款额系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相关继承案件,马某某患病期间与案外人进行相关财产处分已表明家庭经济状况及马某系马某某唯一子女的客观情形,应当认定马某向马某某提供治疗其疾患资金30000元系对马某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不能认定系马某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马某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律师回答道: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偿还债务限于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内,对于超出部分不具有偿还的义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问题2:本案中的三万元为何属于赠与?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虽然马某有录像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但是马某某在录像时的身体状况不足以证明这是属于马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从常理看,该款项属于父亲生病,儿子为其支付医疗费的,按照赠与来认定更合理。

问题3:什么情况下,一笔债务才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夫妻婚姻期间向第三人所借的债务,若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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