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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外理财传销平台发展下线,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3-04-16 19:16: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8 ℃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关注度和热度越来越高,与之一起而来的虚拟货币传销类的范围也给我们国家的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被告人利用国外的传销平台发展下线,鼓吹虚拟货币交易以及高利息理财的传销案件。

为国外理财传销平台发展下线,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国外某公司在网上设立游戏理财等平台,虚构其旗下产业众多、资产雄厚的事实,鼓吹其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能力,造成平台稳定运行、持续获利的假象,引诱参与者缴纳3.5至100万美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会员,告知参与者可获取平台推出的积分或虚拟货币,并设置高额奖励模式,诱骗会员推荐他人加入并按照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被告人孙某经王某介绍,下载APP注册成为该公司的平台会员,孙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传该平台营利模式,并多次前往国外参观考察实体经济活动,以高额获利为诱饵,为传销平台发展下线。经查实,被告人孙某在平台中注册账号总数为35个,发展下线6层,共计218人,涉案资金900万余元,非法获利35965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加入传销组织平台后,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进行广泛宣传,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罚金、违法所得均已退缴,故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3596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问题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刑法》第224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于此,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要件包括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为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和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主观要件为具有故意非法牟利的直接目的;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问题2:本案的被告人为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以投资理财为名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鼓吹高额收益诱饵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共发展了6层下线,涉及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在传销组织中起的组织和领导作用较大,因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律师提出:对于某些试图通过虚拟货币来非法牟利的人而言,会触碰到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无论是像本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像其他的诈骗罪等,都是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罪名。而对于某些投资虚拟货币的投资者而言,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坚信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基本原则,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不会存在,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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