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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关系、走后门”为名行骗,男子被判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04-20 19:20: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3 ℃

男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走后门让被害人承包某大学的食堂,在此过程中先后骗取了被害人48万元,东窗事发后,男子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经被法院判处构成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

以“有关系、走后门”为名行骗,男子被判诈骗罪

因追求高消费和炒股亏损造成经济困难,曹某利用被害人白某急于投资项目赚钱的心理,谎称其亲戚系某大学的领导干部,可找关系承包某大学食堂,白某信以为真。曹某先后二十余次编造承包需要注册公司、“走后门”找关系需要送礼、交押金、交租金等理由,并伪造一张盖有“某大学财务专用章”的押金、租金收款收据,发送给被害人白某,骗取白某共计48万余元。至2020年12月止,曹某退还了被害人白某30.3万元,其余赃款17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炒股、外出旅游消费挥霍。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曹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曹某诈骗所得财物应予退赔,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曹某将诈骗所得的财物人民币17万余元,退赔给被害人白某。

问题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指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首先,行为人存在欺骗的行为,这包括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和故意虚构事实的行为;其次,该欺骗的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或维持了认识的错误;再次,受害人基于认识的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后行为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财产 ,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

问题2:本案中曹某为何构成诈骗罪?其量刑依据是什么?

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曹某通过欺骗白某,骗取白某共计48万元,数据巨大,构成诈骗罪的第二档,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问题3:如何看待“有关系、走后门”的行为?

律师解释到:像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存在“有关系,走后门”,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构成的是诈骗罪。若其真的通过“走关系、走后门”,并且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其本身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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