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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年多,女方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4-28 19:28: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6 ℃

一对夫妻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但是夫妻俩婚后感情一般,多次因为矛盾而吵架,夫妻俩甚至分居长达六年的时间。妻子因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丈夫却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则以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

分居六年多,女方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已经分居6年多,双方已没有无任何感情现夫妻感情。被告朱某1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

问题1:本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分居六年之久,为何不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其中的情形之一,而本案中仅是涉及到“分居”,未明确是否为“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因此不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题2:法院在本案中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正如上述分析的,由于原告诉请离婚的依据是“分居”,而没有达到可以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程度,因此在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轻易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尤其是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因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问题3:本案中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表示:从常理来看,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自然已经相对薄弱,但是从法律上,法院在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时,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加以认定,对于只有分居的事实,还不足以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像本案的情况,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的原因便是其没有尽到充分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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