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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丈夫婚内出轨并赠与财产,妻子起诉追回款项
发布时间:2023-05-01 18:01: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5 ℃

丈夫在婚内出轨,并且在婚内前前后后连送带借地给了第三人四万余元,女方在得知丈夫私自赠与款项后,向法院起诉第三人,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上海离婚律师了解,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其中的九千余元属于赠与的款项,判令由第三人返还女方。

杨某与林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与吴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林某在2022年2月至4月期间,陆续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吴某赠与多笔钱款。杨某在发现林某私自赠与吴某钱款后,认为所赠与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无权私自赠与他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返还属于杨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所主张夫妻共同财产4万余元,扣除林某出借给吴某的1万余元、林某生活支出1万余元,及杨某未能举证证明的现金赠与1万余元外,剩余9359元应认定为林某在其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吴某获得林某赠与的钱款,主观上并非善意,且无合法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据此,遂判决吴某返还杨某9359元。

问题1:如何看待林某没有经过杨某的同意,向他人赠与财产的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杨某和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林某赠与给了他人,没有经过杨某的同意,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最终只判决吴某返还杨某9359元?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虽然原告诉请的是四万余元,但是这四万余元中既有赠与,又有林某自己的生活支出,还有杨某无法证明系赠与的,因此法院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原告只能证明其中9359元系赠与款项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返还9359万元。

问题3:林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道:《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本案中的林某在婚内出轨,还赠与第三人数额较大的款项,对于婚姻和家庭而言都是不负责的体现。从法律上看,林某的行为亦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存在着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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