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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婚后不到一月女方离家出走,男方诉请离婚和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3-05-13 18:13: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女方就离家出走,男方找其未果后,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诉请离婚,并且要求女方返还20万彩礼。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法院审理后,一方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另一方面对男方诉请的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原告经过介绍人给了被告彩礼20万元现金,婚后被告与原告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至今没有回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去找被告,想和被告一起建立美好的家庭,但是被告没有回来,原告多次打电话,让被告回家,但是也没有回应。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20万元。被告辛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就已同居,从登记结婚至分居已达2年之久,依法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被告在双方结婚时已将该彩礼用于给原告购买礼物、家庭用品、双方个人衣物、生活支出及旅游等,且被告无固定工作,在经营店铺时累计借款20万元,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1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原、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就已同居,婚后已经共同生活,且未提供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在婚姻持续期间因经营店铺借款20万元,要求原告偿还10万元的主张,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且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调整。

问题1:法院在本案中为何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在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这表明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依法对此直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问题2: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返还彩礼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过较长的时间,并且原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上的困难,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返还彩礼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因此其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本案中被告主张的2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10万元的主张,为何法院不予调整?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法院以该债务涉及案外人额利益,且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为由不予调整,因为本案原告诉请的是离婚和返还彩礼,被告提出的只能是抗辩,而不能成为诉讼请求,被告辛某对于该笔债务应当另行提起涉及共同债务处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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