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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四个月后夫妻俩就分居,妻子诉请离婚而丈夫则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3-05-16 18:16: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7 ℃

一对夫妻在结婚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因为闹矛盾而分居,在分居两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男方不同意离婚,称如果要离婚的话,则要女方返还返还部分彩礼。据上海离婚律师了解,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对于男方提出的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唐某辩称:两人在2017年通过微信聊天相识,2019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5日,我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原告金手镯1件(价值11973元)。后两人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登记当天,我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刚结婚时,我们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口角。2020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我们分居至今。我现在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2020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给付原告金手镯1件(价值11973元)。法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过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并表示已无和好可能。同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金手镯属于彩礼应适当返还,原告主张金手镯是被告为培养感情自愿赠与,经查,金手镯是在双方结婚前不久给付,且价值过万元,依常理应认定金手镯系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属于彩礼范围,但被告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返还情形,故对被告此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并驳回被告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感情问题已经分居满两年,且两人婚后同居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此次经法院调解亦未果,法院因此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问题2:本案中被告唐某提出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长达两年多,虽然分居时间长,但是此时在离婚时主张女方需要返还彩礼,不属于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故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被告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吗?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被告在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只能进行答辩,而不能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本案中将被告主张的“若离婚,则对方需要返还彩礼”作为其诉讼请求,或有些不恰当之处,这应当属于被告的抗辩。在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不应存在被告的诉讼请求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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