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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
发布时间:2023-05-22 18:22: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8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要在离婚后支付女方100万元的抚育女儿的补偿款,但由于男方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款项,女方起诉。上海离婚律师了解,在庭审中,女方得知男方的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男方继承了一套房屋,因此女方一并要求分割男方继承的房产。

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张某则抗辩称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因此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问题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协议离婚中,《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日内,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支持了王某可以获得房屋的售房款?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2条的第四项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了: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内通过继承或者受赠获得的财产,只要相应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财产只给夫妻一方的,那么这些通过继承或者受赠获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获得其母亲的遗产,属于法定继承,不存在遗嘱明确将房产只留给张某一人。而张某和王某当时仍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存续着,对案涉房产的继承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应当支付王某一半的房屋售房款。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张某未向王某支付抚育补偿款?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张某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女儿的补偿款,该约定对两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在张某未支付的情况下,王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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