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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结婚,妻子无法通过协议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23-05-25 18:25: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9 ℃

一对夫妻在结婚之前,男方为了保证自己老有所依,和女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在丈夫去世后,妻子将丈夫的女儿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继承权。但是法院认为由于在遗嘱扶养协议签订后,形成了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遗赠的问题,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杜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某房屋归杜某所有;2、请求判令杨某某名下所有银行卡内金额归杜某所有。杜某为已故杨某某妻子,杨某为杨某某女儿。杜某先前误将银行卡与垃圾一并丢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与本案被继承人杨某某自依法登记结婚时起,双方即由遗赠抚养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杜某即是杨某某的妻子,而不再是杨某某的受遗赠人。故杜某主张其受遗赠人权利,主体身份错误,应予驳回。综上,裁定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杜某不服,提起上诉称:遗赠抚养协议是杨某某真实意愿,当时他认定自己会老无所依。杜某对杨某某尽到全部抚养义务。被告杨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无继承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遗赠是公民将个人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被继承人以外的其它公民的法律行为。因杜某与本案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属法定继承人之一,故其主张按照遗赠协议主张权利,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问题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杜某和杨某某曾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杜某为杨某某养老送终,杨某某则将自己去世后的遗产留给杜某,这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如果该协议确实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即为有效。

问题2:本案中原告为何被法院认定为主体不适格?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在本质上属于遗赠,而遗赠不同于遗嘱,遗赠是将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遗嘱则是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或多人。本案中原告与杨某某之间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在签订时原告还不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在两人结婚之后,其就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其如今已经无法再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故原告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

问题3:本案中杨某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醒:《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原告已经成为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再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遗产,因此杨某某的相关遗产应当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杨某和杜某继承。同时,若确实是杜某照顾杨某某较多,杨某照顾杨某某较少,则杜某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多于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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