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已经订了婚,两人亦已经同居了两年的时间,后来两人因为琐事而分居,男方此时诉请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六万元。上海离婚律师了解,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方应当返还四万元的彩礼,女方不服,提起上诉后被法院驳回。
原告赵某与被告鞠某于2020年相识后相恋,后双方准备订婚,2020年12月份原告在被告家中付给被告彩礼6000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份开始同居,2022年3月因琐事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赵某向被告鞠某支付了60000元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对于被告辩解这60000元彩礼已返还给原告的朋友李某,因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不认可,故对于此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对于被告辩解两次怀孕所产生的购药单据和原告答应帮其抚养孩子和孩子上学的一切费用、和原告在王某那借款17700元因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不认可,故法院不予采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上诉人赵某向上诉人鞠某支付了60000元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4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收到了被上诉人给付的60000元,其上诉称该款项是给付其孩子的费用,但被上诉人否认,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款项即为彩礼,而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被上诉人给付其孩子的费用,故法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称其拿着6万元与被上诉人回到被上诉人家同居生活就将这6万元给被上诉人保管,这6万元钱一直在被上诉人手里,但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就该6万元款项的处理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采纳。上诉人虽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多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支付了多笔费用,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其多次转账给上诉人,并且该6万元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与其二人的其他支出并无直接关系,故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其给被上诉人的转款及生活开销远远超过6万元,上诉人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纳。
问题1:本案的彩礼为何要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订了婚,但是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达成,彩礼应当返还。
问题2:本案中彩礼返还的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同居了较长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较久,六万元彩礼完全退还给男方亦不合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四万元,是全面考虑了双方同居时间、当地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客观因素做出的判决。
问题3:本案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道:对于彩礼的返还,各地法院的裁判不一而同,法律上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这使得彩礼返还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建议在规范民间彩礼的同时,法律上亦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彩礼和彩礼返还具体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