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然而在相处八个月后,男方得知女方还没有离婚,双方因此分手。而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男方先后向女方转了六万多元,并给了一个手镯,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这些财物。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方的部分诉讼请求。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7352.00元和一个玉手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后相识,被告谎称自己是离异,要与被告恋爱并缔结婚姻,被告也曾以原告女朋友的身份回原告家见原告的父母。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就开始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财物,短短的八个月的时间,被告就在原告手索取人民币67352元和一个手镯。后原告得知被告尚未离婚,故双方解除恋爱关系。被告虽承诺要打工挣钱将上述钱物偿还给原告,但是至今未偿还。鉴于上述事实,被告假借婚姻之名索取原告钱财,数额较大,致使原告及家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原告在短期内给付大额现金在未能结婚的前提下,被告应予部分返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返还30000元。对于一个玉手镯应予以一并返还。综上,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现金30000元及一个玉手镯。
问题1:本案中的财物为何属于彩礼?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彩礼作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现实通常是男方赠与给女方的。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后相识与相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男方在此基础上,给女方的6万余元以及玉手镯,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客观上属于彩礼的范畴。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三万余元和玉手镯?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虽然涉案财物属于彩礼,但涉及到的金钱是通过多次转账的,较难分清具体哪部分是彩礼哪部分是日常的赠与,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三万元,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的判决。
问题3: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的被告在没有和其丈夫离婚的情况后,又与原告谈恋爱,并向原告隐瞒真实情况,这对于被告的现任丈夫而言,有违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于本案的原告亦是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