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协议离婚。办理这种离婚,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应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