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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女儿去世后,岳父起诉女婿解除赡养协议
发布时间:2023-06-12 12:12: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57 ℃

岳父和上门女婿签订赡养协议,但是在女儿去世后,岳父不满女婿对自己不闻不问,便起诉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且返还自己当初赠与女婿的12万元拆迁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赡养协议,并酌定女婿返还其岳父2万元。

女儿去世后,岳父起诉女婿解除赡养协议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某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两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与张某一家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某某与王某所有;王某、张某某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该份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后张某名下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某夫妇。后来,因为李某治疗的事,张某和王某发生争吵,渐生隔阂。2017年李某去世,王某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某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得到缓解。2019年,张某某因病去世。王某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经民警协调,王某让张某住到了亲戚家中。张某心寒之余,将王某吿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12万元拆迁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女婿,其与张某、李某签订赡养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某提出解除协议,王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要求王某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给予的12万元拆迁款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审理中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王某已按赡养协议书履行了对李某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就这笔拆迁款,王某有权享有6万元的遗赠权利。此外,据张某陈述,在赡养协议书签订后,王某对其履行了义务,仅是在其大女儿去世后,王某才对其态度发生变化。但从张某提供的报警记录来看,不能确认王某存在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某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返还张某拆迁补偿款2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赡养协议书?

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女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其和张某之间签订赡养协议书,对张某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家中房产归张某某与王某所有,因此其性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问题2:本案中的赡养协议书为何被判解除?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本案中的赡养协议书虽然经过公证,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解除这份赡养协议书,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判决解除这份赡养协议书。

问题3: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附义务的赠与,当受遗赠的一方不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时,其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财物应当返还。本案中张某起诉王某返还基于赡养协议书赠与的拆迁补偿款,法院结合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情况,没有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而只支持了被告返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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