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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伪造合同骗取百万元,男子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23-06-06 12:06: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7 ℃

一男子对外谎称自己有高速公路项目上的土石方工程,找到施工方,与其签订合同,在此过程中该男子先后收取施工方一百多万元,谎称用于跑关系和打点领导所用。该男子先后骗取了多位受害者,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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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被告人关某对王某谎称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土石方工程,邀请王某共同参与。王某信以为真,便以中间人的身份邀请了被害人廖某。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商定合作承揽上述工程。关某与廖某、伍某达成合作意向后,为取得廖某、伍某的信任,于2021年4月伪造了一份甲方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的《合作协议》,交由廖某、伍某签字,工程内容是将某高速公路土石方施工任务交给廖某、伍某挂靠的公司完成。此后不久,关某又相继将伪造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场通知书》交给廖某、伍某。从2021年1月至11月,关某多次以项目需要跑关系、打点领导为由,骗取廖某、伍某126万余元。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关某还以相同手法实施了另外两起合同诈骗。关某通过谎称可让被害人李某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于是以伪造《砂石料购销合同》的方法,从李某处骗得钱款14万元。通过谎称可让某建材公司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并伪造《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方法,从该公司总经理被害人吴某处骗得钱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问题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达到骗取财产非法目的的行为。

问题2: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联系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解释到: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两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香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但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了诈骗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客体之外,还侵犯了市场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这一点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最大的区别。

问题3: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何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人关某通过和受害人之间签订合同,虚构自己有工程项目,实际上这些合同根本不可能被履行,关某的目的便在于骗取对方的财产,而且其骗取的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适用最高一档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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