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通过中介介绍,和卖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却是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小产权房,是禁止买卖的,在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后,买房者向法院起诉中介和中介公司,要求返还中介费。法院审理后认定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判令返还一半的中介费。
2022年2月,胡某在某房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的介绍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胡某购买魏某的某房产,胡某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刘某支付中介费4800元,刘某向胡某出具一张收据。后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胡某要求退还中介费未果,胡某将某房地产公司和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作为房产买卖中介人,应明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在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小产权房,仍促成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存在过错。原告胡某自认购买房屋时知道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仍然购买案涉房屋,多次看房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足够认知,亦存在过错。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员工收取中介费、出具收据,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故酌定被告某房产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2400元。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被判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禁止买卖在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小产权房,这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问题2: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为何是某房产公司承担?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刘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负责中介的工作,其为胡某和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属于其履行工作职权的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来承担法律后果。
问题3:本案中的房产公司为何要返还一半的中介费?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虽然本案中的刘某促成了胡某和魏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中介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其亦开展了中介活动,因此法院酌定返还一半的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