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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抚养费不足以开支,女方起诉生母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6-09 12:09: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23 ℃

父母经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后,女儿被判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女儿抚养费。但年复一年,物价上涨,女儿因上学和生活的成本不断增加,父亲亦因身体残疾,收入有限。因此女儿将自己的生母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每个月的抚养费。经法院审理后,适当增加了抚养费的标准。

张某某出生于2007年,系张某与黄某的女儿。张某于2007 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黄某的同居关系,张某某随其抚养。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张某某随张某共同生活,黄某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张某某抚养费至18周岁为止,共计61200元,分四期支付。判决后,黄某按期付清了判决的抚养费用。现今,张某某就读于某中学初三年级,张某身患残疾,靠摆摊赚取收入。但该抚养费在当时仅能够维持张某某的基本生活。随着物价的逐年提高,张某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需要,每月300元早已不够。张某收入有限,也未再婚,独自一人承担抚养费非常困难。为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法院已对抚养费用进行判决并已履行完毕,但不妨碍张某某提出超出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张某身有残疾、生活困难,无力独立抚养张某某,且原判决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张某某基本生活,故对张某某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据张某某的实际生活需求及上一年度城镇人口人均支付标准,酌定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300元,故黄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问题1:法院在解除张某和黄某的同居关系时,判令张某某跟随张某共同生活,这一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虽然张某和黄某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张某某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在张某和黄某结束同居关系后,张某某亦应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由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问题2:本案中张某某主张黄某增加抚养费依据是什么?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虽然张某某作为非婚生子女,但是黄某亦需向其给付抚养费,目前,因为张某某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开支增加,且都为必要的支出,在张某无法独立抚养的情况下,张某某有权向黄某主张增加抚养费。

问题3:如何判定抚养费增加的数额是多少?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对于子女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的,增加的抚养费金额主要应当根据当事人当所处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结合给予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水平,既要满足抚养费能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又不能让给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承担过重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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