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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痛失独子后,能否对孙子行使隔代探望权
发布时间:2023-06-15 12:15: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4 ℃

失独老人想探望孙子,却遭到儿媳的拒绝,老人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对孙子行使探望权的请求。虽然探望权在法律上是父母对子女的,但是从人之常情来看,隔代的探望权亦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被予以支持。

老人痛失独子后,能否对孙子行使隔代探望权

原告老张夫妇的独子张某与小丽(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生育一子张某某。张某某出生后,老张夫妇便一直帮忙抚养照顾孙子张某某。2022年3月底,张某因意外事故去世。张某去世后,老张夫妇多次前去探望孙子张某某被小丽拒绝。老张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张某某的探望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本案中,自张某某出生后,老张夫妇一直协助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对张某某有深厚的感情。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张某的去世而消失。老张夫妇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其探望孙子,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能使张某某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亦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老张夫妇对孙子张某某的探望权请求。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该条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定期探望子女,对于探望的频率和时间等,则由父母双方协商而定或者由法院判决而定。

问题2:如何看待隔代探望权?

律师解释:法律上仅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而没有明文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但是从法理和常理看,亲情作为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隔代探望权亦有助于维系亲情,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得以支持。

问题3: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结合上述的分析,隔代探望权亦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予以支持,而且原告诉请的隔代探望,不会对孙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原告和所要探望的孙子而言,均有利。法院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与理都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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