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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男子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女方起诉离婚并追回
发布时间:2023-06-18 12:18: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90 ℃

夫妻因感情不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的感情还未破裂,因为判决不予离婚。一年后,因为两人的感情没有得到改善,于是女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男方在婚内转移了售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判令男方向女方补偿售房款的60%。

男子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女方起诉离婚并追回

方某与林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21年,因两人感情不和,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2年,因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方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某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某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收到售房款84万余元后,即在短期内进行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致该银行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某共同协商处分,但林某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某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某主张林某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某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某向方某补偿售房款的60%。

问题1:方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方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判令双方当事人不准予离婚。

问题2:如何看待林某在婚内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房屋为方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和林某对该房屋具有共同的处分权,在未经方某同意的情况下,林某擅自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但是考虑到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并且涉案房屋完成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房人。

问题3:法院判令林某向方某补偿售房款的60%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在婚内擅自出售房屋,并且还转移了售房款,对方某的共同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法院最终认定方某获得售房款的60%,林某获得40%,由于售房款已经被林某转移,林某应当按照售房款的60%对方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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