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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妻子婚后患精神疾病,丈夫起诉离婚后调解支付经济帮助金
发布时间:2023-06-24 12:24: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4 ℃

因妻子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虽经过治疗有所好转,但仍未彻底被治好。丈夫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一年后丈夫再次起诉,这一次经过法院调解,男方支付女方16万元的经济帮助金,双方离婚。

妻子婚后患精神疾病,丈夫起诉离婚后调解支付经济帮助金

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系夫妻,婚后育一女。婚后卢某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年经医院治疗好转后出院,但仍未彻底治愈。2021年8月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22年9月,原告丁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丁某对卢某不闻不问,再勉强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必要。经法官多次与丁某和卢某的父母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丁某同意给付卢某经济帮助16万元,并当庭付清,双方同意离婚。

问题1: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为何判决不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妻子患病,丈夫更应该予以照顾,因此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问题2:什么是经济帮助金?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金是夫妻离婚时,其中一方因为身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的适当帮助,此种经济帮助金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的,除非是实在无法协商的,则由法院判决而定。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之间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在妻子患病后,丈夫应当予以照顾,不应该舍弃。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女方所患的是精神疾病,持续时间较长,男方认为这已经影响到了两人的夫妻感情,因此先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本着调解的精神,在两人和好无望的情况下,让男方向女方支付一笔经济帮助金,双方离婚,也是一个比较好的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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