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女同事发“520”“1314”红包,妻子起诉丈夫的同事,要求对方返还。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案涉款项,但没有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的35万元购房款。
李某与吴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李某发现丈夫与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计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额,同时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2022年1月28日,吴某通过第三方支付了杜某的购房中介费9750元。对该笔款项,吴某和杜某均称系代为交纳,已由杜某的父亲通过现金方式返还给了吴某。李某还称吴某花费了35万元为杜某购置房产。李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吴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杜某,应予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杜某返还受赠的所有款项。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杜某返还原告李某3603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三名当事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举示的手机照片、聊天记录、快递签收信息、微信消费账单、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与杜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关系。吴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杜某,其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杜某向李某返还吴某向其转账的36035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李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法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记在杜某名下,李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吴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院对李某要求杜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杜某辩称其父亲以现金方式返还吴某9750元中介费,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如何认定吴某向杜某赠与的36035元这一行为?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对于一般的财产赠与,法律上并不做较多的拘束,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将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方,一方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另一方面亦是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问题2:本案中的36035元为何属于李某和吴某的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李某和吴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工资等日常收入亦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赠与杜某的款项系从其微信和银行卡中转出,结合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微信和银行卡的款项应当都属于日常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没有经过李某的同意下,吴某将款项赠与给杜某,属于无权处分。
问题3:本案中李某要求杜某返还的35万元,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对于这35万元,李某没有像前面的36035元一样提供充足的转账记录等材料,来证明吴某确实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35万元赠与给杜某,因此李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