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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继母仍可以抚养女儿
发布时间:2023-07-03 18:03: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2 ℃

再婚夫妻结婚后,男方和前妻所生的女儿跟随两人共同生活,在男方出国务工期间,均由女方抚养,如今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女儿表示愿意跟随继母一起生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一请求。

继父母离婚后,继母仍可以抚养女儿

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一女丁某,现年15周岁。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与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后被告至非洲打工,五年后才回国。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回国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2022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道:“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儿丁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丁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意见,其表示与原告关系处理得很好,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丁某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的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确定丁某继续由原告抚养。

问题1:本案中丁某和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双方为姻亲关系;另一种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双方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本案中丁某和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便是父母子女关系。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丁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原告虽然是丁某的继母,但是跟随丁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在原被告离婚时,亦表达了想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其已经十五周岁,基本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法院充分尊重丁某的意愿,依法予以支持。

问题3:在法律上,继父母是否可以在离婚时仍然抚养继子女?

律师解释到:作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其关系等同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继父母离婚时,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亦和亲生子女一样,无论是继父或继母一方,还是亲生的父或母一方,均有权继续抚养该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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