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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私下带走女儿,九年后向前夫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7-12 18:12: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4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未成年的女儿跟随男方一起生活,抚养费亦由男方独自承担。但是在离婚后,女方突然反悔,带走了女儿,也切断了和前夫所有的联系。九年后,女方又突然出现,向法院起诉了前夫,要求前夫承担这九年间的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定女方的行为属于自愿承担的行为,无权以女儿的名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私下带走女儿,九年后向前夫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杨某与何某于2013年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何某某随何某共同生活,何某自愿独自承担女儿未独立生活期间的全部抚养费用。然而,随着时光流逝,杨某渐渐后悔离婚时没能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于是,杨某借探望何某某的机会,没有与前夫作任何沟通,就悄然带着孩子“销声匿迹”,且这一走就是九年。期间,杨某不仅没有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还彻底与前夫断了联系。随着孩子的教育、生活开销越来越大,杨某又后悔一人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于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杨某主张,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何某并没有对何某某尽到抚养义务,甚至不允许杨某探视何某某。为此,杨某才将何某某带走,且杨某抚养何某某的九年间,何某从未依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用,故诉至法院。何某辩称,九年前,何某某突然失踪,其报警后方知女儿系被亲生母亲杨某带走。何某想要与杨某沟通协商,杨某却故意更换了手机号码,以至于自己一直无法与杨某取得联系。再者,杨某与其为调解离婚,对何某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且杨某也一直未主动变更抚养权,亦未主张抚养费。故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何某某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杨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履行,擅自接走婚生女何某某,未与何某就何某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重新进行协商,视为杨某自愿承担何某某的抚养费用,故对何某某要求何某支付九年间的抚养费用,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杨某违约在先,自愿并实际承担了何某某至起诉前的全部抚养费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并无不当,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1:杨某和何某在离婚时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何某承担,该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和何某在离婚时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抚养,抚养费亦由何某一人承担,杨某不予以承担,该约定为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杨某直接带走何某某多年的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杨某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何某某,对何某某享有探望的权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杨某探望何某某,不应当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其行为对于何某某和何某无疑都是一种伤害。

问题3:本案中杨某主张何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由于杨某和何某在离婚时,约定了何某某由何某抚养,抚养费亦由何某一人承担,但是杨某擅自带走了何某某,导致何某在客观上亦无法抚养何某某,何某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联系上杨某和何某某,其并不具有过错。杨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为自愿抚养何某某,亦无权以何某某的名义向何某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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