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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和协议离婚当事人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17-09-02 23: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4 ℃

在中国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程序简便,时间快,花费少,律师比较提倡当事人进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书的起草非常重要,离婚双方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为双方起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必须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做出适当处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律师提醒:
我已接待多起咨询涉及当事人想撤销原离婚协议的实例,个别实例争议标的额达到上千万元。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在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只是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撤销请求的。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最好请律师把关,比如不要遗漏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内部股权证等有形及无形财产的计算、增加对隐藏、转移财产将来的惩罚性条款、明确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限、明确行使的方式及时间等等,避免留后遗症。
   二、法院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1、立案需提供材料
   (1)民事诉状(离婚起诉书)一式两份
   (2)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如丢失去结婚所在区档案馆开取结婚证明材料)。
   (3)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也可)。
   (4)有未成年子女的,须由该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卡片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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