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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离婚律师】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发布时间:2023-08-05 19:05: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9 ℃

    情侣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因为对财物归属产生纠纷,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财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女方是否需要返还相关财物给男方?

    蔡某与邱某相识后相恋,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蔡某多次向邱某赠与钱财。后邱某提出与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的条件是蔡某给邱某28万元。蔡某为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希望与邱某结婚,遂答应邱某的要求并向邱某转账28万元。之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辞而别。此后蔡某未找到邱某,双方结束了恋爱和同居关系,蔡某遂起诉请求邱某返还28万元。邱某认为,其与蔡某之间并没有婚约,蔡某的转款是出于对自己的爱慕所产生的赠与行为,故拒绝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为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向邱某转账28万元。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结婚的打算,该项赠与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此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非单纯无偿赠与财产,即蔡某的该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现蔡某与邱某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满足,邱某必须返还蔡某财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 href=上海离婚律师】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width="720" height="478" />

    问题1:本案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律师指出:本案中的28万元,法院认定是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其法律性质和“彩礼”是一样的,都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不过,通俗的“彩礼”一般是需要通过订婚等民间传统形式予以确定的,本案中的28万元并没有通过此类形式。但是,法院审理案件,还是从财物的法律性质来予以认定的。

    问题2:像本案中的财物赠与是否可被撤销?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从立法上看,诸如本案中的此类财物赠与能否被撤销,还是有一定争议的,《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像本案中的赠与是带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若按此界定,则该赠与是无法被撤销的,但其同时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该赠与又是可以撤销,因此多少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

    问题3:本案带来什么启示?

    上海婚姻律师回答道: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有的也仅是对彩礼返还的三种法定情形的规定,但“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义究竟为何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因此立法对此类情况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亦有各自的裁量标准,尚未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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