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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在离婚时故意少分财产,能规避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3-08-20 19:20: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43 ℃

丈夫对外欠债后,和妻子协议离婚,房子和公司股权都归女方,男方分得的房屋已经对外抵押,后被拍卖。那么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能否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

陈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公司的股份归林某所有。而归陈某所有的房屋已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200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陈某曾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向陈某出借90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还钱,黄某于2021年4月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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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案中陈某和林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本案中陈某和林某为自愿协议离婚,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互相而言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其中一方的问题,因此该离婚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问题2: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屋归林某所有的约定,为何被法院依法撤销?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41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陈某在借款后,和林某协议离婚,将大部分财产给了林某,自己名下的房屋则已经被抵押和拍卖,黄某的债权因此无法得以实现。从客观上看,陈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黄某有权以其侵害自己债权为由,申请予以撤销。

问题3: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属于陈某和林某的共同债务?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若黄某想主张涉案债务是陈某和林某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和林某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若能达到该举证责任,则无需撤销陈某和林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可以林某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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