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被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偿还,甚至还为了逃避执行,与丈夫协议离婚,将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债权人对此,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的诉讼,法院在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顾某以资金周转为由立据向债权人孙某借款30万元。顾某拖欠钱款不还,孙某于2022年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发现顾某在借款后第二年便与丈夫张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出了财产分割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房产在儿子张某18周岁后归其所有,期间男女双方不得抵押出售,顾某和张某有居住权,张某某无居住权。由于顾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儿子也非涉案被执行人,该案一直未能有效执行。某经多方打听,认为顾某和张某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顾某、张某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庭审中,顾某辩称,案涉房屋是张某某婚前购买,2015年办理的房产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的债权是2020年其没有能力支付本息才最终确定的,并不属于恶意逃债作出的行为。张某某也称,房子是其婚前购买,孙某起诉顾某与其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虽是张某某婚前购买,该房屋在张某某、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顾某在未清偿孙某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并将属于自己份额部分无偿赠与儿子张某,对孙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孙某合法权益,故孙某要求撤销顾某无偿转让房产属于其自己份额部分给张某的行为,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顾某与张某某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上海离婚律师】对躲避债务而协议离婚,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 width="720" height="480" />
问题1:本案的房屋为张某某在婚前购买,但为何被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为张某某在婚前购买,但是在张某某和顾某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了该房屋为两人的共同财产,该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本案中的债务是否为张某某和顾某的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债务发生在张某某和顾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该债务为顾某个人名义所借,但若债权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张某某的顾某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的,则可以主张该债务属于张某某和顾某的共同债务。
问题3:法院为何撤销了顾某和张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顾某作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转移了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该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