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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儿子不愿意赡养母亲,母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
发布时间:2023-08-29 19: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4 ℃

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拆迁房,在老人生前,亲生儿子不对其不顾不理,也不愿意负担老人的治疗费用,老人只能找到前夫,和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前夫对老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是老人的儿子却反对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份遗赠扶养协议。

戴某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后因生病急需用钱,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离世。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与庞某婚后生育一子庞某某,后庞某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是与蔡某,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某某求助。庞某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某某的反对。因庞某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蔡某将庞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关于庞某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戴某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给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某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某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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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案中戴某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戴某经历过两次婚姻,目前均已结束了婚姻关系,因此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庞某某。

问题2:如果看待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戴某和蔡某签订协议书,蔡某如约照顾戴某至其离世,对其尽到了扶养责任,两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协议中涉及到的房屋亦应蔡某继承。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庞某某的行为?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庞某某在戴某年老病重之时,负有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但是庞某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违法律,亦有悖于亲情常理。即便其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亦应当少分甚至是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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