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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09-07 19:07: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7 ℃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了三十多万元,后未时偿还,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女方提出,该笔债务发生的时候为两人的离婚冷静期内,该笔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判决女方无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官某曾向邝某借款35万元,因官某向邝某借款时与白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白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18天,而且两人于2022年4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官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官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邝某无法证实官某将3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邝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3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综上,邝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白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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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期限是多长?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新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对于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在申请离婚后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在三十日届满后,民政局才发放离婚证,这三十日的时间即为“离婚冷静期”。

问题2:本案中的债务为何不是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债务发生于官某和白某的离婚冷静期内,两人最后离婚说明已经存在不可调和的感情矛盾,此时官某以个人名义借款,难以证明该巨款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是官某和白某的共同债务。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本意是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而离婚,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也带来了一些风险,例如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实施家暴行为或者是转移财产,亦或者是像本案中的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我们也应当辩证地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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