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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再主张?
发布时间:2023-09-10 19:10: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5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仅约定了两人的儿子跟随女方一起生活,由女方抚养至18周岁,而没有对抚养费的问题进行约定。几年后,女方因独自抚养儿子存在经济上的压力,故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婚生子王某某,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未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协议离婚后,王某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未支付抚养费,后李某感到独自抚养儿子的经济压力,便与王某沟通分担抚养费事宜,王某则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以儿子王某某名义,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王某应向儿子支付抚养费,但李某仍可向王某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终,法院判令自起诉之日起,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止。

【<a href=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再主张?" width="720" height="480" />

问题1:王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抚养费进行约定,但王某是否对王某某还有抚养义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但是这不影响王某对王某某仍具有抚养的义务,该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消失。

问题2:本案中为何王某还应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随着王某某长大,其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开支也不断增加,仅靠李某一人抚养,确实会存在压力。即便《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问题没有约定,王某作为父亲,仍应当在此时支付抚养费,直到王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

问题3:在现实中,应如何规避本案中的这种情形?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道: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对子女抚养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子女抚养事项”不仅包括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还包括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应当支付多少抚养费,什么时候支付,如何支付的事项。只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才能避免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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