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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儿子儿媳闹离婚,男方父母诉请带孙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9-13 15:13: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6 ℃

因为儿子儿媳闹离婚,一直带两个孙女的爷爷奶奶向法院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支付这些年带孙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等必要支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费用四万多元。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顾抚养两个孙女,在照顾孙女们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原告还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幼儿园费用、保险费和治牙费用共计46005元。2022年1月,儿子朱某和儿媳安某产生矛盾,安某向武陟县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给予六个月冷静期;2022年10月,安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原告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被告安某辩称,两个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理应由男方支付,自己不应该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安某身为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由孩子爷爷奶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长达数年时间。两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孙女的法定义务,但却抚养孩子数年,实际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是代儿子儿媳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两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因此,法院判决对于由此产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抚养两个孙女的必要费用46005元,被告朱某、安某应予以支付,对二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儿子儿媳闹离婚,男方父母诉请带孙的抚养费

问题1:本案中安某认为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都应由男方支付,该抗辩理由是否正确?

律师回答道: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教育,无论是安某还是朱某,对于两个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有支付的义务。因此安某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问题2: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指出:在朱某和安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两个女儿一直是由两原告予以照顾的,朱某和安某尽到的抚养义务较少,两原告对于孙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更多的是处于家庭和道德的原因。两原告的行为本质上代两被告履行的抚养义务,其支付的学费和生活费等有权向被告主张。

问题3:本案背后有什么是值得注意的?

律师提醒到: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法定义务,也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义务。除非父母在客观上没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否则就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时可能确实是因为父母没有时间带子女,但这并不能成为父母逃避抚养义务的原因,最基本的抚养费应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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