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人去世后,因为没有继承人,在银行留有一笔存款,村民小组在其去世后前往银行取款却遭到拒绝。村民小组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存款,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确定该笔银行存款由村民小组予以继承。
张某(化名)系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该村民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亦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张某去世后,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料理了其丧葬事宜。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3万元,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村民小组便前往银行取款,但遭到银行拒绝,村民小组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村民无继承人,生前属于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小组对其生前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在该村民死亡后又负责其丧葬事宜,其他村民亦到庭作证予以证实。故判决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储的3万元存款及利息归村民小组所有。
问题1:本案中张某是否有法定继承人?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本案中的张某均无相应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2:本案中的村民小组为何享有继承权?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因此张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问题3:本案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五保户老人一般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国家为这些老人建立了五保户制度,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和保葬,保障了他们老有所依。而到继承这一方面,这些老人往往会因没有法定继承人而出现其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一般而言,提供五保的村民集体组织往往就是有权继承这些遗产的主体。这也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和遗嘱扶养协议的性质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