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通过婚恋网站和一女子发展为恋人,在这期间,男子多次向女方转账,期间女方还向男子写下十万元的欠条。后来,女方发现男方已婚的事实,分手后男方还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欠条返还欠款。
施某隐瞒其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陈某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施某多次向陈某微信转账。据陈某陈述,2022年4月中旬,其因急需1万元向施某提出借款。在写欠条时,施某提出让陈某将欠条金额写成10万元,表示这样才能证明陈某对他是真心的,不会离开他。出于对这段感情的重视,希望以后能和施某长久相处,陈某便听从要求在欠条上将借款金额“壹万元整”划掉,改为“拾万元整”,并写明“如以后分手,将如数归还”。借条出具的当日,施某向陈某转账1万元。据转账记录显示,两人恋爱期间,施某共向陈某转款11.8万元,其中包含131.4元、520元等特殊含义金额,也包含166.69元、188.88元、500元等不等的金额。而后,陈某无意间得知施某竟是已婚人士,便要求分手。后施某及其妻子周某拿着10万元借条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1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刻意隐瞒其已婚身份在交友网站与被告陈某相识、恋爱、同居,其向陈某转账的次数、金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通常交易方式。同时,该期间陈某也曾向施某转账,并为其购买药品、衣服等,足以认定该款项为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往返机票、日常生活开支的费用及部分赠与。结合双方转账金额、借条涂改痕迹以及双方陈述,法院综合认定双方借款为1万元,判决陈某返还原告施某、周某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对于施某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陈某相识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欺骗了陈某的感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对其妻子周某及陈某均造成伤害,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施某的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家庭共同财产损失,其妻子周某可就赠与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施某的行为?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施某在和周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的事实,和陈某形成恋爱关系,既对周某存在重大过错,也对陈某是一种欺骗和伤害。无论是从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看,还是从道德义务看,施某的行为都应当收到谴责。
问题2:本案中的借款金额为何最终确定为1万元,而不是10万元?
律师指出:虽然欠条上的金额为10万元,但是结合施某和陈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并不存在一笔10万元的转账记录,而是由多笔小额的转账记录形成的。因此结合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施某实际借款金额应该是1万元。
问题3:周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提醒:若周某以施某未经其同意而擅自转给陈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可以要求施某和陈某返还相应的款项;若周某以施某出轨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从而主张施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