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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孩子不愿意见母亲,父亲诉请中止孩子母亲的探望权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6: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3 ℃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法院判决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有权探望儿子。但在之后,孩子并不愿意见母亲,父亲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孩子母亲的探望权。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孩子父亲诉请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尤某与曾某原系夫妻,后生育儿子尤某某。后尤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尤某某的抚养权归曾某,曾某处理名下某房产时不得影响尤某某学区利益的使用。后来,尤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尤某某由尤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尤某某一次。后来,尤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尤某与曾某关于房产归曾某的协议无效。尤某某提起诉讼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时候都会问尤某某为什么要这样做,导致尤某某很难堪。无奈之下,尤某某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对孩子的探望权。庭审中,曾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尤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不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地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尤某某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尤某某的询问,尤某某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是不希望母亲探望。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对曾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调解,曾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综上,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1:本案中曾某是否有权探望尤某某?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曾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尤某某的一方,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和场合,探望尤某某,也即依法享有探望权。

问题2:本案中尤其通过诉讼变更了尤某某的抚养关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父母一方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问题3: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指出: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权利,若权利人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探望权,不会对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的,那么法律就保护权利人享有的探望权。本案中曾某行使探望权是在合理限度内,没有对尤某某造成不利影响,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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