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七个月,女方发现前夫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喜提女儿的动态,算了下时间,前夫是在离婚前就出轨了,于是女方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夫承担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
小丽和小军(均为化名)本系夫妻,后因为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没想到在离婚7个月后,她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前夫小军的一条动态:官宣喜得一女。小丽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背叛和伤害,将小军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小军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的出轨行为,但辩称他和小丽已经没有感情了,而且他们已经离婚了,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保持互相忠诚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小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导致他人怀孕,明显存在过错。因小军的婚内出轨行为,导致小丽在情感上遭受严重背叛,给小丽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当综合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小军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问题1:本案中小军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小军在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婚姻法律中的重大过错。
问题2:本案中小丽在离婚后,是否还有权提起诉讼?
律师表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小军和小丽并非是通过诉讼离婚的,二是协议离婚的,小丽在离婚后才发现小军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才向法院起诉,故不受起诉的限制,可以直接起诉。
问题3: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主张的赔偿是精神损失费,而精神损失费是比较主观的,法院会基于事实情况、过错程度和造成的不利后果做一个全面评估,以此认定精神损失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