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运营的百万粉丝数的快手和抖音账号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法院在审理后认定,由于账号本身注册和经营的都是男方,但鉴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折价款补偿。
王某(化名)因刷到张某(化名)分享日常趣味的快手账户后,和张某相识并相恋。两人结婚后张某又注册了同名的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余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号成为其主要经济收入。但是,后来两人因为发生矛盾而至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由张某运营的300余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余万粉丝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了争议。法官审理后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号粉丝量达到一定数量必然带来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个自媒体账号的注册和经营都由张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当采取账号归张某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王某的方式为宜。至于两个账号的价值,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问题1:本案中的两个账号是否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快手账号是两人婚前注册的,抖音账号是两人婚后注册的,两个账号在两人婚后都带来了经济收入,因此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本案中法院做出该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本案中的两个账号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注册和运营的都是张某,而账号本身又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因此应当属于张某,但账户产生的收益以及未来的价值,应当做进一步确认,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亦可请第三方的专业机构予以评估后定价。
问题3:本案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随着网络以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诸如微信公众号、B站、抖音、快手等网络账户的功能得到全面发展,这些网络账户的经济价值也不断得到提高,而这也逐渐成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新问题。本案的判决有助于理清此类财产的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