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趁女友睡着时,偷偷用其手机往自己微信账户中转账,自以为将转账记录和短信提示处理的很干净,不会被发现。结果受害人在银行查账时发现了,男子最终被抓获,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段某系情侣。自去年7月到10月期间,吴某趁段某睡觉时多次用段某手机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通过微信转移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为防止段某发现,吴某每次操作完毕后,立即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并将银行转账提示短信予以屏蔽。随后,吴某将赃款用于个人使用。后段某使用手机微信提现一笔款项到绑定的银行卡,操作成功后却迟迟未收到银行提示短信,于是前往银行现场询问。经工作人员查询,发现段某的手机被人为设置了短信拦截功能,且近期有多笔款项通过微信转出,合计金额高达80.2万元。段某随即报警,吴某很快被缉拿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对自己盗刷段某微信账户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吴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段某共退赔2.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隐蔽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账户资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盗窃罪构成要件具体为: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权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问题2:本案中吴某为何构成盗窃罪?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吴某和被害人段某系情侣关系,但是吴某在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用段某的手机,将段某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自己的账上,且事后通过删除转账记录和屏蔽银行短信提示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不法行为。由于操作手机的并非是段某而是吴某,段某不属于被欺骗而转账,因此吴某的行为构成的不是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问题3:法院是如何量刑的?
律师表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吴某盗窃的金额高达八十多万,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应当判处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酌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